大兴安岭规划院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来源:政治处   录入:admin   时间:2007-05-17

    为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充满活力,能够满足规划院建设与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适应“实施生态战略、发展特色经济”的新形势,重点培养适应本院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我院人才队伍现状和地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

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事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和规划院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以学科梯队建设为核心、以培养和选拔学科带头人为重点,把人才工作纳入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之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推动院的可持续性发展。

主要目标:

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专门人才总量有较大增加;人才结构与学科结构基本适应;各级各类人才比例趋于合理;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进一步深化院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体制改革,优化人才成长的内部环境,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采取“ 定向培养与定位使用相结合,岗位锻炼与送学深造相结合,用其所长与及时补短相结合”的办法,从干部的经历、学历、技能、潜能等方面综合衡量,有意识地对那些发展潜力大、知识面宽的干部进行全方位培养。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团结协作、求实创新等精神的培养,促进人才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点是培养造就优秀学科带头人,努力建设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队伍,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党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以能力建设为目标,有计划分级分类对党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院管理队伍的知识结构得到优化,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更好地为院发展服务。

   采取有效措施,优化人才队伍。人才队伍优化工作要与学科建设、专业调整、学科学术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工作相结合,以全面提高人才素质和学历层次教育为中心,更新和拓宽知识结构。

三、培养目标与形式

(一) 培养目标

 在提高各类人才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培养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围绕创新能力的建设,制定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和机制,培养大批创新型人才。

(二) 培养形式

1、上岗培训对初任调查员、科研、党政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使其熟悉和热爱本职工作,提高胜任工作的能力。

2、发挥院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对院各类人员进行专业知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提高学历教育报考硕(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博) 士学位(含不脱产)及不脱产形式的本科学历教育。

4、党政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交流培训等。

四、培养条件

1、培养对象凡我院在职人员,具备相应学历、相关岗位、相关专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森调事业,热心为规划院的发展长期工作,生产、科研、管理态度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均属培养对象。

2、院选送攻读硕士学位的,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需是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且有5年以上工龄,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学士学位。

3、院选送攻读博士学位的,除具备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年龄须在4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

4、各级后备干部。

五、培养经费

设立院人才培养基金,加大对人才的资金投入力度。用于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3、院组织确定的党政班子成员作为选派人员在岗攻读硕(博)士研究生,待毕业获得毕业证(学位证)后,单位核销70%学费,鼓励和支持优秀科技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条件允许,可为科技人员核销一定费用。

4、 院鼓励目前学历较低人员以多种形式提高学历及业务素质。

六、审批程序

个人报考硕(博)士研究生者,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院政治处,政治处审核后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凡未经院同意私自报考并被录取者,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其他规定

1、凡由院选送的各类培养人员(单科进修、短期培训除外),均需与院签订派出培养协议书。

2、由院选送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的人员,其所学专业及专业方向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凡未经院同意而擅自更改专业及专业方向的,其学习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并追究责任。

3、由院选送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人员,在规定期限未完成学业的,最多可延长半年学习期,延长期费用由个人承担。经延长期仍未完成学业、未获得学位者,所有学习期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院不再安排学习时间。

4、院选送的各类培养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返院,未经院同意,在外滞留超过3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院选送的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等人员,在完成学业后,须在本院继续服务满五年后,方能申请调离。否则,其培养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含工资),并向院交纳三万元的违约金(服务时间每增加一年,违约金递减20%)。

6、为保证院选送的培养人员能如期返院工作,攻读硕(博)士研究生者,需向院交纳10,000元的回院工作保证金;该保证金待被培养人员回院工作3个月后如数返还。否则,不予返还。

7、在外学习各类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定期向本部门汇报学习、思想情况,自觉树立规划院的良好形象。

九、本办法解释权在院政治处。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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