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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来源:政治处   录入:admin   时间:2008-03-11  

   第一条 为倡导创名企名品工程,引导企业上规模、创品牌、上档次,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快品牌培养,开发名牌产品,提高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地委、行署《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10款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以及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对上一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行署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行署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资金管理 由地区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帐户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 申请 获得中国驰名(省著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黑龙江省名牌产品是指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监局的名义颁发黑龙江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黑龙江省著名商标是指由省工商总局认定并颁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二)审查 由地区中小企业局、地区财政局对申请资金的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需提供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批准文件。

申请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需提供省工商局的省著名商标批准文件。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需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申请省名牌产品的企业需提供省技术监督局授予的省名牌产品的批准文件和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对产品获中国名牌产品或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的认定由地区质监局进行核准;对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由地区工商局核准。

(三)报批 由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审查核准结果报送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资金拨付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到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放弃。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详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已奖励的资金将全部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确定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区域内所有中小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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